上海注册独资企业容易造成投资人逃避风险
发布日期:2019-11-14浏览次数:
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和第18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在申报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他之所以具有这个特征,是上海注册独资企业投资人自有的财产权决定了其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上海注册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从这里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主要由投资人的资金投入和经营积累两部分构成来源,说明它与投资人的财产并没有分离,这就确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此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财产关系,这也是不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地方。
从本质来说,投资人对外的经营活动,一切都是投资者的个人行为,一旦投资人经营失败,与其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由投资者承担清偿。从法律角度来说,既体现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债务的无限责任,又提供了给投资人对债务的偿还期限。因为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五年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投资人可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这种无限责任带有其相对性,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主张权益,与债务人尽快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但必须看到,“无限责任”也会引起一些弊端。这很明显,对于其债务清偿问题,在规定上海注册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因为上海注册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通过严格法律责任,实际上已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经营风险联系在一起,这就给投资人造成很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愿意或不可能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为了避免企业发生风险或防止给企业带来隐患,投资人会通过其他公司等形式限制风险,不会对企业有扩大规模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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