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不同组织形式诉讼地位的确定_上海优税云
欢迎访问中企宏铭,一家专注提供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洼地园区招商、信息发布、财税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平台企业,提供全新的一站式税务筹划服务。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税资讯 > 个人独资企业 >

独资企业不同组织形式诉讼地位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9-11-10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独资企业为经营业执照登记的当事人。有企业名称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为当事人,同时标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来看, 诉讼法对涉案独资企业的诉讼地位依其是否有字号进行了区别对待, 而在民事实体法上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以下笔者拟从组织形式的不同对独资企业的诉讼地位进行分析:

 

独资企业

一、针对个人经营的独资企业, 因为该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明确只有一人
1. 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个人经营的有字号的独资企业和个人经营的无字号的独资企业。针对前者,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 应当以该字号作为当事人, 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个人信息;针对后者, 也只需要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作为当事人即可。

第二, 针对家庭经营的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
1. 《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了“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组织形式等”, 第8条规定“组织形式, 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2. 在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独资企业登记过程中, 只有作为主持经营者的成员才能登记在营业执照上, 其他家庭经营成员只是在《独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确认即可, 而并没有被登记在营业执照上, 这就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地掌握家庭经营的独资企业的其他经营成员的信息。

3. 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就是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持经营者作为被告, 但是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相应的诚信体系, 商人的诚信意识淡漠, 一旦涉诉就可能会快速地转移财产, 导致对方当事人即使赢了官司也是一纸空文。

对家庭经营的有字号的独资企业, 在以字号作为当事人的同时, 最好注明所有的家庭经营者, 而不是只注明主持经营者;针对家庭经营的无字号的独资企业, 一方当事人可通过查询独资企业工商档案的方法获取其他家庭经营者成员的信息, 从而在诉讼过程中,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持经营者为被告的同时可以将其他家庭经营成员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