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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家庭”的认定及两种形式

发布日期:2019-11-10浏览次数:

独资企业个体经营的存废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争论。然而,根据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仍然具有民事主体的价值,这里不详细阐述其存在与废除的意义。但是, 在肯定独资企业存在的前提下, 司法实践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案件裁决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关于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究竟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以独资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时的诉讼中诉讼主体难以确定;即使确定了责任主体, 关于具体责任财产的确定仍然是一个难题, 等等。有鉴于此, 笔者拟结合相关的法院判例就以上问题进行具体探析。

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家庭”的认定

1. “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独资企业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不能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实践中对于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区分难度较大,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进行行政登记时, 很多家庭为了避免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财产范围的扩大, 多登记为个人经营, 但出资、管理、内部责任划分等实质上却表现为家庭经营。

2. 在认定个人经营时应当十分谨慎, 即在认定过程中首先应当看行政登记上是否登记为个人经营, 同时应当注意, 即使登记为个人经营也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认定, 并非所有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税收都是个人经营, 因为登记为个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可能是家庭经营的独资企业, 甚至还可能是合伙。

3. 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认定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家庭经营的认定, 《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独资企业登记包括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因此, 对家庭经营的认定最简单、典型的办法莫过于其登记, 但是实践中的家庭经营远不止于此, 这就需要我们能透过表象看清其本质。笔者拟从家庭、经营两个方面来对家庭经营进行阐述。

《现代汉语词典》将“家庭”解释为一种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实务中对于家庭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主要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二、独资企业家庭的确定分两种情形
1. 独资企业是以“同一户口簿”作为判断“家庭”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中,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我国的户籍制度饱受诟病, 实践中户籍登记的情况比较混乱, 大量存在父母、夫妻、子女未登记在同一户口薄的情况, 而且即使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 其他除父母、夫妻、子女外的亲戚关系的真实性也难以求证。

 

独资企业


2. 独资企业是申请人提供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申请为“家庭经营”, 除户口簿外,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上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均可。在这种情形中, 家庭关系不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 还包括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的其他亲戚。针对以上两种情形, 我们更建议以“同一户口簿”作为广义家庭的认定标准, 因为相较于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合伙而言, 选择家庭经营模式的独资企业更看重成员之间的血缘亲疏关系, 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 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较证明材料证明的亲属关系更亲, 这样做也主要是方便在民事诉讼中相对方更容易举证证明家庭经营, 降低其证明难度;而且, 这也并不妨碍由证明材料证明的亲属成员之间在商业上的合作, 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以合伙的形式甚至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合作。

独资企业狭义的“家庭经营”中的“家庭”仅指夫妻, 要求夫妻双方提供有效的婚姻关系证明。针对由夫妻组成的家庭经营的独资企业,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针对以夫妻经营为组织模式的家庭经营的认定与由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经营应当区别对待。针对前者, 只要债权人不知道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约定的存在, 并且也没有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都应当认定为由夫妻组成的家庭经营的独资企业, 债权人有权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实现其债权, 即使夫妻中一方并没有参与到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