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的难点
发布日期:2019-11-02浏览次数:
2014年3月以来,商业体制改革在服务改革和发展的全局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肯定,受到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是,市场主体在享受到商业体制改革的红利之后,必然会有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的新需求。本文根据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研究成果,探讨了进一步推进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的一些难点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核准便利化 商事制度改革,解决了市场主体反映的大多数难题,使得原来不那么突出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核准成为新的难点之一。 市场主体感到名称核准费时费力,准备了很多备选名称,一遍一遍地修改,都难以核准通过。有较强实力的市场主体则期盼适时有条件放开中字头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适度简化个人独资企业集团登记程序和门槛要求。 对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修订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将其作为专门规范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的行政规章,并尽可能涵盖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各个方面的内容,将散见于各类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统一纳入《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统一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减少登记人员自由裁量权,提高登记效率。 (二)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核准不再审查“名称近似” 根据现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同名或者近似。 “名称相同”很好理解和执行,但是对“名称近似”的判断则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标准。这就导致有些名称在甲登记人员那里可以通过,而在乙登记人员那里又不能通过,既影响效率又显失公平。因此,有必要修订此规定,只要名称不完全相同,即可登记。 对名称是否按照行政区划、字号、 行业、组织形式排列,是否可以不加行业等,也不必再作为审查的内容,而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三)探索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核准负面清单 法律规定,名称不能挑战公序良俗,不能造成不良影响,等等。 这些都不应该由审查人员自行掌握核准标准,而应该在总结这些年名称核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名称核准负面清单,列举名称中禁止使用的文字并公之于众,与此同时开放已注册名称数据库,这样注册人自己在注册时就可以判断拟注册的名称是否能够被核准。
此外,还可以适时有条件地放开中字头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满足有较强实力的个人独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求;适度简化个人独资企业集团登记程序和门槛要求,支持个人独资企业集团化发展,做大做强。
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便利化 根据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范围是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长期以来,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登记一直是尽可能详尽表述经营的具体项目,但在登记实践中发现,对经营范围进行详细列举的登记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有些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后,因市场变化和经营需要,频繁变更经营范围,每次都要来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成本较高;有些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很广,登记机关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无法一一详细表述,无法满足市场主体的需要;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行业之间的界限模糊,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很难确定某一产品的行业归属。 总之,现行的经营范围核定模式存在经营范围核准制与市场主体经营需求之间的矛盾,经营范围核准制是相对静止的、过去的、消极的,而市场主体的经营需求是相对运动的、现实的、 积极的,这种经营范围的核准制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必会扼制市场主体的经营发展。 (一)探索个人独资企业不登记非行政许可经营项目 这是因为,依据现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要求变更经营范围时,只要是不需要行政许可证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就“应当”为其变更经营范围。 换言之,只要市场主体认为有必要并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就需要同意并为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 因此,登记除了消耗油墨纸张之外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不登记就可以避免市场主体因一般经营范围变化而频繁变更经营范围,既可为市场主体降低商务成本,又可为登记机关降低行政成本。 如果一时还做不到非行政许可项目的不登记,经营范围也可以只核定到国民经济的大类,不必像现在这样具体化。 (二)改进个人独资企业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登记 实际上,市场主体能不能经营那些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项目,并不由登记机关决定。 对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证就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 也不由登记机关查处。 特别是“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之后,登记机关无法预设市场主体是否能够获得、以及获得何种行政许可项目。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而且完全无法在营业执照上登记市场主体许可经营范围。 三、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登记便利化 当前,住所登记难,已成为办照难的一个突出因素。很多市场主体反映,住所是前置中的前置,拿不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就根本不能完成注册登记。 过高的住所登记条件让创业者,尤其是小微企业望而却步或是背负了过高的准入成本。将住所作为前置中的前置,抑制了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对住所登记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释放了住所资源,激发了创业活力。 例如,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县)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住所。 并有条件地放开了“一址多照”。 2015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所有这些,都为住所登记改革指明了方向。 需要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明确管辖地。 至于登记的住所是否适合开办加油站、是否适合开设网吧,甚至是否会扰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是违章建筑,等等,登记机关的登记人员根本没有办法仅凭书证就作出有法定效力的判断,而是应该交给行政许可部门去审核。因此,必须彻底取消住宅证明文件(营业地)中隐含的建筑管理、土地管理、拆迁管理等合法性审查职能,只要能够找到投资者,明确界定管辖地的基本登记功能,就必须返回登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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