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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民间借贷的利弊分析

发布日期:2019-10-31浏览次数:

 

近年来,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民间借贷以其高利息和高回报的优势在个人与企业之间十分活跃, 甚至达到了疯狂的态势, 也一度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民间借贷有着其他金融借贷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它依然将会长期存在。但是受到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 一些地区出现了债务人资不抵债、出逃等事件, 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民间借贷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还关系到地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如果不对其加以规范, 类似的纠纷还会在短缺内大量增加。

一、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008年受国际经济金融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 国家实施了稳健的货币政策, 我国的许多中小企业出现了融资难的境地。民间借贷应运而生, 并逐渐壮大和发展, 大量资本被吸引到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之中, 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拓宽了渠道。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拓宽了民间资本领域和产业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政府放宽了对民间资本的诸多限制, 却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些小额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放高利贷的情况屡禁不止。

200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在《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二○○八年第二季度) 》中专栏三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概况作了分析, 指出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私人借贷作为对正规金融的有用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财政困难,增强了自我调整和适应经济运营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由正规金融不愿意涉足或供应不足所形成的资本缺口。规范有序发展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我国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的市场垄断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4

(2)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高额的利润回报

对于债权人而言, 民间借贷有着高额的利润回报。目前,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六个月以内 (含六个月) 6.10%;六个月至一年 (含一年) 6.56%;一至三年 (含三年) 6.65%;三至五年 (含五年) 6.90%;五年以上7.05.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活期存款0.50%;定期存款三个月3.10%;半年3.30%;一年3.50%;二年4.40%;三年5.00%;五年5.50%。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通常在20%以上, 在浙江等一些民间借贷发达的地区, 年利率达到了50%以上。关于利润, 马克思曾经有过非常经典的论述, “一有适当的利润, 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便会在任何地方使用;20%会活跃;50%会带来正面风险;100%会使人对所有法律感到绝望;而300%则会使人不害怕犯罪,甚至不会害怕扭头的危险。”可见, 同样数量的钱存入银行和用于民间借贷其回报有着呈倍数的差距。正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 很多人选择了民间借贷。但是这样高额的利润, 很多企业经营者和大部分行业都难以赚取。最后的结果就是债务人直接被债权压垮, 导致资金链断裂, 不得不宣布破产甚至出逃, 所有问题暴露无疑, 摆在大家面前的是无法挽回的局面。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

 

(3)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手续简便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相比具有手续和程序简便的优势。通常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需要繁琐的程序和手续, 例如提供有价值的物保, 以借款人或是第三人的房屋、财产进行评估、抵押, 办理公证, 才能进行借款。

二、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民间借贷的弊端分析

(1)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交易隐蔽, 监管缺失

虽然民间借贷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形式, 但事实上, 其交易隐蔽, 是一种非正规金融, 长期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 给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甚至有些地方处于无序和混乱的局面, 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2)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风险大, 不易控制

民间借贷在使债权人获得高额利润的同时, 也存在很大的不易控制的交易风险。例如,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将钱借给企业, 往往出于对企业的信任, 其对企业的认识仅仅建立在对其注册资本的理解之上或是亲朋好友的介绍。在经济活动中的个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往往会拿出大部分积蓄或是倾其所有或是将自己的房产抵押获得本金去将钱借给企业以获得高额利息。最后的结果就是借款金额越大, 风险越大, 并且会出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无法控制的局面。

(3)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民间借贷常通过犯罪方式筹款

因资金链断裂, 最后无法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在民间借贷中已经屡见不鲜。一些企业以高额的利息作为诱饵, 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筹集了金额巨大的款项也很普遍。多地已经出现以犯罪方式筹集款项的民间借贷。据报道, 以浙江省为例, 在过去5年间, 该省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 因集资诈骗获刑人数从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 5年增长数超过8倍。另据不完全统计, 过去3年, 浙江全省至少有10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

(4)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惩罚机制的缺失

民间借贷暴露出的问题日益增多, 与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密切相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 也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通常都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或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少部分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也以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定罪处罚。但是等民事或刑事的诉讼程序完成之后债权人的债权却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实践中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债权人经过长时期的等待得到的结果是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金额的民事责任。此时, 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究其原因, 还是由于对没有能力还债的债务人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去加以处罚, 使其违法和违约的成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