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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独资企业逐步立法阶段

发布日期:2019-10-31浏览次数:

 

一、降低上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门槛, 打消具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实力的投资人的顾虑, 减轻其设立成本和负担

1. 要区分登记主体登记和商业登记两种商业登记的性质,明确上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者应当代替商业登记,即只需对形式进行审查。

2. 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申请,还应当增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登记机关当场登记”。不能当场决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登记。个人工商户登记程序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形式的情况下登记申请人。“笔者认为,增加现场登记的方式,不会影响独资企业的设立质量,反而会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缩短设立时间,提高效率。

3.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债权人提出偿债请求的期限是5年, (1) 笔者认为此处规定5年期限过长,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本来就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若再给予债权人5年的求偿时间, 极大地加重了企业主的负担。应适当缩短该术语,使债权人能够积极行使权利主张的权利。

4.  面对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手续繁琐的现状,应借鉴美国在立法上的做法。对于想转为独资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户主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先进入市场,缴纳很小的登记费后,再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这样,即使进入市场,一些个体工商户仍然缺乏一定的设立条件,但在从进入市场到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时期,个体工商户仍有一定的时间来弥补设立所需的相关材料,降低了个体工商户成为独资企业的门槛,大大保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对于先入市再审查的方式, 只可适用于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因为这些个体工商户已经具备了成为独企的规模和实力, 只是缺乏一些相关的设立条件而已。而对于另外那些直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 则需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进行登记设立。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

 

二、加大对上海个人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力度,扩大企业形式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差距,提高从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向个体工商户转变的积极性

1、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层次方面, 先由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个人所有制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意见,制定适用于各种场所的个人所有制企业的建立和发展的相关制度措施和优惠政策,并为中央政府制定整体计划。"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统一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应由系统规定。如此一来, 即可在较短的时间有效的解决个人独资企业地位尴尬的问题, 又可为中央制定统一的立法提供各方面的实践经验及政策。

2、在具体的优惠政策方面, 《中小企业促进首先,法律从金融支持、创业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发、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指导,然后根据中小企业发展意见,要制定更加详细的个人独资企业优惠措施,体现其相对于个体工商户的优势。

出于这个原因,对于刚刚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员工,政府可以在刚刚成立的1-2年内授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等;个人独资企业1-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后补贴、岗位培训和补贴等。

此外,在金融信贷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外,《个体工商户条例》还赋予个体工商户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权利。(二)为明确区分,应当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并制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贷款和融资制度。基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形式的优势, 鼓励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贷款投资, 给予其较个体工商户更高的贷款额度、更宽的还款期限, 赋予个人独资企业较个体工商户更为广泛的申请贷款等权利。

3、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誉赋予更有

效、全面的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应拥有自己的企业名称, 这是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的。笔者认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仅规定要有企业名称, 还应在法律上赋予其名称专用权。对于一个拥有一定实力和声誉的企业, 企业的名称就代表了该企业的信誉。因此, 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进行保护, 而对于个体工商户, 则不享有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