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的历史发展进程和立法演进
发布日期:2019-10-31浏览次数: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坎坷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企业在所有制形式上的分工继续存在。根据1950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其积极经营,帮助其发展”的基本原则,独资企业作为私营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1982年,宪法重新确立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补充地位。1986年《民法通则》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地位。此后,个人经营的概念取代了独资经营的概念。虽然1987年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但直到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我国才树立起严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观念。 新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取代了旧有的所有制形式, 是经济发展进步的标志。但依据旧有的所有制形式而制定的一系列私营企业条例虽然名存实亡, 却始终没有被明确废止。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颁布形成了目前我国的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局面, 也为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纠葛埋下了隐患。现今私营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等一系列活动中适用法律条文的混乱和冲突, 不仅阻碍私营企业的发展, 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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