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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的历史发展进程和立法演进

发布日期:2019-10-31浏览次数: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坎坷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企业在所有制形式上的分工继续存在。根据1950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其积极经营,帮助其发展”的基本原则,独资企业作为私营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1954年《宪法》确认了私人经济的法律地位,包括独资企业。然而,随着1956年“三大转变”和公私合营,民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在中国基本消失。尽管仍保留了少量的私营企业活动,但它们不再作为企业组织形式受到保护,而是在概念上更名为个体工商户。“左”的思想使我国的私营经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巨大的打击。

1957年开始实施“体制下放”战略, 没有使国有经济的改革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结果, 之后新的改革———增量改革, 通过一些变通式的制度来安排发展非国有经济, 使我国的民营经济开始成长起来。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

 

1982年,宪法重新确立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补充地位。1986年《民法通则》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地位。此后,个人经营的概念取代了独资经营的概念。虽然1987年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但直到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我国才树立起严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观念。

将个人独资企业经营重新定义为民营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1986年《外商投资企业法》及之后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个的外国自然人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独资外商企业, 1988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又规定单个的公民可以设立非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 此两类是我国最早的个人独资企业形式。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和1997年颁布的《合伙法》突破了我国长期以来按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的模式,为我国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企业分类定稿打开了立法之门。2000年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也保证和促进独资企业在特殊立法形式的建立和发展。它把调整范围限定在原《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独资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并满足其他一些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新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取代了旧有的所有制形式, 是经济发展进步的标志。但依据旧有的所有制形式而制定的一系列私营企业条例虽然名存实亡, 却始终没有被明确废止。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颁布形成了目前我国的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局面, 也为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纠葛埋下了隐患。现今私营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等一系列活动中适用法律条文的混乱和冲突, 不仅阻碍私营企业的发展, 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