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不适用财税1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9-08-12浏览次数:
一、企业所得税与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 按照现行规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虽然也称为“企业”,但其本质与企业所得税根本不是一回事。
“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不具有法人地位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此外,合伙企业是一家独资企业,其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 征收相关所得税的税法依据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扣减抵免税款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07号法令),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营业收入”支付。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所得税的征收,依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国发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个人所有制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财税[2000]91号)及关税管理。政策: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参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确定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投资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应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不同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不能混为一谈。
3.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一财税(2019年)13条文件第2条非常明确,非常明确的是对小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前所述,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被称为“企业”,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是不争的。
合伙企业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符合“财税(2019年)13”第二条规定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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