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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政策的八大优化

发布日期:2019-10-27浏览次数:

 

为了进行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以下简称"这些措施"))。明确了实施时间、处理方式、数据类型、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通过简化税务流程,简化与税务相关的物料,统一管理要求,为企业及时、准确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创造了条件,为企业及时、准确地享受优惠所得税政策提供了便利。改变或优化了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政策,进一步放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办理环境。为了方便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总结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处理的优化政策,可供纳税人参考和借鉴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申报和年度结算。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定义更加精炼

修改前的税收优惠,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 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而修改后的优惠事项,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 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二、享受主体从居民企业扩展到非居民企业.

企业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权利,也有按时如实申报、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修改前,该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常驻企业。修改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体内涵由居民企业扩大到非居民企业。也就是说,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事业单位和场所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内容更新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记录管理目录”(2015版),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版)。一是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编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年本)》。二是统一优惠项目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免税政策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报税表”(A类,2017)等不同文件中实现优惠项目的统一查询和使用。三是对优惠项目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政策概况、主要政策依据等内容,细化主要留存信息,以备日后参考。第四,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项目,确定了优先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要求。

修订前列入优惠项目管理目录的企业,应当确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资料备查..留存信息请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目录》,以备参考。税务总局根据需要编制和更新目录。

修订后的《优惠项目管理目录》中的优惠项目从55个增加到69个。包括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参考资料,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公告(2017年版)>公告附件..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得以简化

企业所得税优惠都是通过“自决、申报和享受、保留和参考有关资料”来处理的。在年度纳税申报和享受优惠项目前,企业无需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征收税款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优惠项目清单和享受优惠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原备案材料全部留存企业备查,供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是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规定,确定是否符合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所列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保存有关资料,以备参考。

五、留存备查资料相应调整和完善

主要保留了供今后参考的数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进。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企业享受优惠项目的合同、协议、凭证、凭证、文件、帐簿、说明书等有关资料。保留的参考资料分为两类,主要是供将来参考的参考材料和其他保留的参考材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所列资料清单编制,其他留存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项目的情况补充编制。

(一)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的,应当在年度汇款完成后,收集留存的参考资料,并完成,由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应当按照目录所列清单收集整理主要留存资料备查,其他留存资料由企业按照享受优惠项目的条件自行收集。从而帮助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管理中做出准确的判断。

(二)企业应当同时享受企业根据指定的分项目享受的优惠事项或优惠事项,并按照优先事项或项目保留备查。

(三)设有非法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实行统一纳税的地方享受优惠的,居民企业总公司和主要税收征管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征管和留存备查。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独立享受优惠项目的,已收税的分支机构和非常驻企业机构应当负责收集和保存参考数据,同时由分支机构和被收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负责收集,在年度汇款结算完成后,应当将保留的参考资料清单送交一般组织和主要收税机构,并对这些地方进行汇总。

(四)企业对优惠项目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企业留存的资料,自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结束之日起十年留存。

 



 

六、享受优惠政策由备案管理改为活动管理

修改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备案管理”改为“项目管理”。备案是指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前提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根据《办法》的规定。由于优惠政策和优惠政策的条件不同,大部分优惠政策都可以在预付费环节中申报和享受,少数优惠政策是由于会计原因或优惠政策条件是否符合一定条件而产生的。在决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之前,有必要等待汇款结算;同时,企业也可以享受多项优惠。为减轻企业负担,一年内多次减少企业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备案时间不得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时间。这样有利于企业集中建立优惠事项记录,税务机关掌握信息,掌握纳税人的优惠条件,提高纳税申报数据的质量,加强税收优惠的跟踪管理。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采用“自行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为了进一步简化优惠事项的处理,企业不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和优惠待遇前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税务企业分支机构抵免项目清单汇总”及享受优惠待遇所需的有关信息。原始记录数据应保留在企业内作为保留的参考资料。税务机关跟踪核实的,必要时应当提供.

七、优惠事项后续管理更加严格

(一)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后,税务机关将适时进行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严格管理优惠项目,严格禁止擅自变更优惠项目管理。

(二)在后续管理中,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确认享受的优惠项目符合要求。其中享有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结算和支付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所列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

也就是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的有关规定第49条),企业享受《目录》第30至31条、第45至53条、第56至57条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项目的,最终结算。之后,按照《目录》中“后续管理要求”所列材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报送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决算期。企业享有“目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优惠项目的,应当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申报,并于4月30日同步设立并完成,按照“优惠项目后续管理要求”所列材料清单,在2018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数据,并按照上述要求征收2018年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优惠项目的核定,由各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统一安排进行后续管理。

八、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

(一)发现企业在其自身调整享受税收优惠后,不符合优先事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及时及时调整缴纳滞纳金和滞纳金。

(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备查资料,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有关技术领域不一致的,行业、目录、资质证书等,不能证明符合优惠项目规定条件的,或者有欺诈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海关收回,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