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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不能随意筹划,案例说明什么样的情况是不可行的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今天我们来谈论一件筹划不当的案例,不仅没使企业合理避税成功,结果还导致税负上涨(含罚金)。

       原料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销售生铁。它每年为铸造厂购买大量生铁,并负责运输。为了减少销售增加的地方税收,减轻增值税负担,公司制定了一项税收筹划方案,将代购代工生铁改为代购生铁。材料公司负责每月为铸造厂采购5000吨生铁。他们每吨收取10元中介费,将生铁从钢铁厂运到铸造厂,每吨运费40元。通过这一方案,我们可以节省近1亿元销售带来的地方税附加,同时,由于营业税和交通费,我们既不能征收增值税,也可以节省大量的税费支出。


合理避税不能随意筹划,案例说明什么样的情况是不可行的

  年末,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家物资配送行业公司的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对比检查,公司生铁年销售收入明显低于去年同期。通过对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发现其他业务收入明显高于上年。增加,每月固定手续费收入5万元,运输收入20万元。经簿记员询问,知道收入是为铸造厂购买生铁的手续费和运输费;通过对银行的进一步查询,该公司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汇汇款,该公司还收到了汇往生铁供应厂一家钢铁厂的货款,但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核查人员认为,公司生铁采购业务尚未成立,涉嫌逃税,并要求材料公司缴纳近1000万元的增值税。

  一、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合理避税提出处罚方案,依照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和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同时代为征收增值税,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无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在不同的时间都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 出卖人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受托人应当将发票转让给委托人;

  3. 受托人按照出卖人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与受托人结算价款,收取额外的手续费。由于该公司的会计处理没有清楚地反映与铸铁厂和钢厂的资金交换情况,税务官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反了受托人不预支资金的要求,因此不承认代表公司购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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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这是一个典型的合理避税失败案例,税收筹划失败造成的非标准会计。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以下启示:

  1. 会计应标准化。目前,许多企业都非常重视税务筹划,而不是基础会计。特别是在许多中小企业中,仍然存在这样一个误区:模糊会计是处理税务检查的一种好方法。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观点。本案是因为本公司没有规范的采购业务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证明材料公司没有垫款,税务稽查员不承认采购业务,从而使良好的计划失败。此外,会计和财务上的模糊处理往往使税务稽查人员认为会计记录是虚假的,从而增加了税务稽查的力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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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应遵守形式要素。税务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检查会计记录的正式要素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税务稽查注重形式要素,注重实质。为了获得纳税人对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的批准,首先要做的是符合正式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设计的税务筹划方案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受托人不预支资金”的形式要求不符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会计记录没有收到铸造资金而不支付钢铁厂,就符合“受托人不预先支付资金”的正式要求。同时,有必要与铸造厂签订采购合同,以证明代表铸造厂采购的存在,这也是符合正式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合理避税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中,应注意形式要素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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