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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相关概念及政策

发布日期:2019-10-27浏览次数:

 

新企业税法政策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合理避税
 

1. 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在我国,低利润的小企业主要是指通过自营职业获得劳动力的个体经营的小企业。在法律上,小企业和小利润企业在我国主要被定义为两种。一是工业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二是对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近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中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等政策。在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等,2014年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是从2011年11月开始调整起点,以及新发布的“财税第71号通知”[201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月销售收入低于3万元的,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方面,《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2014年10月31日前,小微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
 

3. 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或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利用法律的差异或优惠政策,通过科学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使企业达到减轻税收负担或逃避税费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利润的手段。其实质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后,利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利益。

4. 公平竞争原则

新税法是在公平竞争原则的基础上修改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低利润企业的认定,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而国内外纳税人的身份和待遇是统一的,这使得原来的小微利企业都在使用它。转投资、借外企等常见的避税方式已经失去了作用。

5. 所得税的新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000元(含100000元)的中小营利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新税法将以区域调整为基础的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基础、以区域优惠为补充的政策,使经济特区、开发区、高新区等旧税法规定的登记地选择方式失效,税率的地区差异基本消失,选址和经营方式逐渐失去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税收的意义。

6. 企业纳税申报的变化

新税法对企业纳税申报方式作了一些修改,主要是企业纳税申报必须附在申报单上,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在年度相关业务报告表上,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调查时,必须按照规定提供企业信息。这就加大了小微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难度,这是国家加强关联交易的表现。

新税法与旧税法存在很大差异,与小利润企业的关联度不断扩大。小利润企业应加强对新税法的认识,注意新旧税法在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环节的差异,适时改变合理避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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