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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吗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一、伙伴关系只有相对独立的个性。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有各种其他权利。但是,就债务责任而言,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关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期和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内部债务比例有协议,也不能对抗外部的无限连带债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在没有其自身的法律人格的情况下,其公民或商业活动是作为个人所有人的个性或主体进行的。个人独资企业虽有自己的名称或者名称,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产权;第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的责任,但投资者承担无限的责任。这一特征与合伙企业相同,但与公司不同。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三、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个人独资企业是民事主体之一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被赋予诉讼主体资格,但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有较大争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机关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其字号。该规定否认个体工商户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主体,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此规定又认可个体工商户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即使个体工商户并非民事主体,但仍可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立法应统一规定,以工商登记中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各类诉讼中的适格诉讼主体;业主承担无限责任的,可以成为共同诉讼主体。


四、在投资人责任上,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均承担无限责任,若原告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则可列为共同被告。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原告起诉主张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若原告并未主张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仅要求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应仅列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