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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核定征收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近日,个税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批准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广东省税务(2018)79号)。

该通知明确了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降低收费和税率。

以下一图了解一下吧!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所得税批准的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费用和税率的通知”(广东省税务总局(2018)79)


个税核定征收文件原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第四季度关于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固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00年第22号),等,“关于对获准在我省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的通知”如下:

1。个人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自然投资者)自2018年10月1日(纳税期)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营业收入,按每月5000元计算。

2。对核定的营业定额和核定的收入(即固定定额)同时计征的个体工商户,从其2018年10月1日(纳税期)的营业收入中取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下列公式计算。

(I)每月核定应缴入息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在该年1月1日前开业的,应缴月所得税=[(月核定营业金额×12×60 000)×税法修订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订后规定的快速计算扣减额]/12。

2。企业于年中开业的,其每月核定的所得税税额,应当相当于税法修正案后规定的税率,即税法修正案后规定的快速扣除额。啊!/实际营业月份。

(二)开具的经营金额高于核定经营金额的,根据开具的经营金额计算应缴所得税数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在该年1月1日前开业的,根据当月发票金额=[(月内发票营业金额x12×60000)×税法修订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订后的快速计算扣减]/12。

2。年中开业的,按开票金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税额,为[(当月开票金额*收入率*实际营业月数-5000*实际营业月数)*税法修正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正后规定的快速扣除额】/实际营业月数。

3。下列公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不批准经营数额,但批准收入数额(即按实际经营数额和收入率征收的)取得的个人所得税。

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的公式如下:

10月1日前纳税=[(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累计扣除成本)*税法修正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正前规定的快速扣除]*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和10月1日前累计实际经营月={[累计实际发生额*所得率(3500*10月1日前实际发生额+5000*10月1日后实际发生额)]*法律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扣*10月1日前实际发生额*累计实际发生额个月。

10月1日后应缴税额=[(累计实际营业金额×所得率-累计扣减)×税法修订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订后规定的快速计算扣减]×10月1日后实际营业月数/10月1日后实际营业月数/10月1日后实际营业月数10月1日/10月1日后实际营业月数累计实际营业月数={[累计实际营业金额×所得税-(3500×10月1日前实际营业月数+10月1日以后实际营业月数)]×税法修订后的税率-税法修订后的规定实际营业月数10月1日后的运营月份}×实际运营月数的累积。

累积应税=十月一日前应缴的税款,应于十月一日后缴付。

本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

(Ii)2019年1月1日后的计算公式(税期)

个税核定征收应税=(累计实际营业金额×今年实际营业月5000×实际营业月)×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的快速计算扣减额。

本期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严格要求,真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通过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成本降低标准,提高行业收入水平。

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