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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如何规避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一、企业所得税如何规避

(1) 设立独立的会计销售公司,可以增加扣减额。

按照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均从业务收入中扣除。如果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成立为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则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从而增加了整个利益集团的业务收入和总利润。在不改变成本限额扣除标准的同时,可以提高成本限额扣除标准。

  【风险提示】

建立独立的会计销售公司,在获得节税收入的同时,对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的具体特点,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出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的税务单位。

(2)商务招待费应与会议费和差旅费分开核算。

在商务招待费核算中,企业应严格区分会议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等事项与商务招待费,不得将会议服务费用、差旅费等纳入商务招待费,否则会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纳税人只要有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业务费用,只要能提供法律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就可以不受比例限制地获得税前全额扣减;不完整的会议费和会议费用凭单只能算作商务招待费。例如,会议费用发生时,按照规定,应当有详细的会议签章和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会议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商务招待费不能故意混入会议费用、差旅费核算,否则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3)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的合理转换

企业在计算经营性招待时,不仅要严格区分经营性招待和经营性招待,而且要严格区分经营性招待和商业宣传,并通过合理转换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考虑将一些商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用,例如,将一些餐饮招待费改为用于促销产品的礼品。

(4)利用区域内各组织的不同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对需要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按照其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占分支机构三要素之和的比例计算其分配比例;公司只有一个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总额的50%计算。rp本期增加部分应在分公司缴纳;总公司经济情况特殊时,应在分公司缴纳本期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总额的50%。在浦东新区、上海西区等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其分支机构位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当分支机构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时,总行的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根据税收集中管理部门的统计,其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其收入的近50%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国家税务发展(200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总公司设立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行政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可以作为分支机构处理,企业所得税可以当场预缴。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不能单独核算职工的工资、资产总额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将同一部门视为同一分支机构,不得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未在原地先行缴纳的情况(企业所得税如何规避)有五种:

1. 企业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的二级、下级分支机构,不得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去年发现小型微型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应当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分支机构成立当年,不得在现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分支机构撤销时,本年度剩余期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由总公司向中央财政缴纳。

5. 境外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得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1。当分公司满足企业所得税在当地不预先缴纳的情况下,分公司不需要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当分支机构不具备上述在当地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时,企业可以使总机构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作为分行参与计算分行提前还款比例。由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总公司的所得税优惠。


二、利用公司分立进行企业所得税如何规避以满足小企业和低利润企业的标准

  1、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符合要求的微型企业,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说的具备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总资产不得超过三千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税收入不得超过三十万元,职工不得超过八十人,资产总额不得超过一千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69号)第七条关于计算小规模小利润企业职工人数的规定如下: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从业人员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数和领取职工总数、从业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全年月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初始值+月底值)/2

该年的每月平均数=全年/12年度的每月平均数之和

年中开业或者终止经营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小型和小型营利性企业的待遇,适用于有条件建立账户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审核征收办法”(国税[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前,暂不对小微营利性企业适用税率。

关于纳税人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8)第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规模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微利企业是指其全部产品收入的企业。离子和经营活动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纳税。因此,仅对来自我国并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本文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通知”(第200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年度结束后,税务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当年企业的有关指标,验证企业是否符合当时小型微型利润企业的条件.不符合当年小规模、小利润企业有关指标要求,但依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数额的,按照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数额。本通知在年度结算时提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了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型利润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企业所得税为20%。

投资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中小企业,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进口商品目录》的货物外,对按照合同规定随设备进口的自用设备、技术及其配套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不免税的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税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减税或者免税。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正常纳税的,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申请延期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如何规避分析

由于小微企业没有终身制,是否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取决于当年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上述政策和法律依据,小型微利企业要同时满足六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产业;二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四是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三千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一千万元,第五,开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一百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元。六十是国内常住企业。

因此,满足上述六项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一个企业大大超过小微企业的标准,可以将该企业划分为若干个小微企业,每个小微企业都可以经营一定的专业业务,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然而,必须权衡公司分离的各种成本,如注册费、各种管理成本、节税效益和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战略,并作出谨慎的决定。

  四、企业所得税如何规避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月(季度)预缴,按年度确定,全年的实际情况在预缴时无法预测,因此有必要根据前年的情况确定是否确定一个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虽然按20%的税率预付,但如果利润多、员工多、资产多,则不属于小微企业,按25%的税率结算。相反,如果在预付款时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则按25%的税率预缴,但利润较少,同时雇员较少,资产较少,结算时也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因此,企业应安排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微型企业的年度应税收入、职工人数和总资产的临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