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在研究抽样测算方法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 年 3 月 29 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计算: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分四种情况: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3.禽畜养殖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此处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牛、猪、鸡、鸭的头、
羽数。
我省规模化养殖中的牛、猪、鸡、鸭等禽畜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4.医院。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医院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第五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采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 类)》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申报系统参数设置。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附件
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100 以下 | 污水 | 70/月 | |||||
(含 100) | |||||||
废气 | 33/月 | ||||||
100-300 | 污水 | 150/月 | |||||
营业面积 | (含 300) | ||||||
餐饮业 | 废气 | 66/月 | |||||
(平方米) | |||||||
300-500 | 污水 | 430/月 | |||||
(含 500) | |||||||
废气 | 100/月 | ||||||
500-1500 | 污水 | 720/月 | |||||
(含 1500) 废气 | 250/月 | ||||||
住宿业 | 床位(床) | 污水 | 3/月·床 | ||||
洗染服务业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
(衣物类) |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
美容美发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
保健业 |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
洗浴业(洗脚、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
洗澡) | |||||||
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
汽车、摩托车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
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
维修与保养业 | |||||||
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
摄影扩印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
服务业 |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 蒸吨) | ||||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 | |||||||
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 | |||||||
备注 | 炉产生的废气。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 | ||||||
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税特 | |||||||
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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