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之税务改革红利_上海优税云
欢迎访问中企宏铭,一家专注提供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洼地园区招商、信息发布、财税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平台企业,提供全新的一站式税务筹划服务。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税资讯 > 节税专题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之税务改革红利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及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到实处,为了减轻经正规定额批准特别是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税负,降低或减少了核定征收率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厦门、黄山、南通等地已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南通、厦门、黄山等地减免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什么是批准的征费?根据一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当地法规,一般来说,核定征收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投资人等。


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对该条进行了解读,降低了部分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调整了生产经营收入项目的税率,将最高税率从35%降至30%,而且大大调整了税率的收入等级距离。调整最高税率的收入范围,从十万元调整到五十万元以上。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负担将大幅度减轻。经过一系列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决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定期降低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事生产经营。

调整后,南通市个人所得税审批征收标准为7个等级,其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征收率为0.10%,批发、零售等商业交易为0.20%。

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核定征收率号。在此之前,20多个子行业的个人税率已从0.8%降至4%,分别为核定征收率类的0.60%和1%。


2018年12月底,黄山市税务局也下发了“关于按行业、项目调整和降低征收率的通知”。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降至0.5%、1%、1.5%和2%:维持原来的1.5%税率不变,原1%税率部分调整到0.5%,原2%税率调整到1%。原2.5%、3%、3.5%和4%调整为2%。


降低个体工商户税负放大改革红利

如何计算核定后的税额?月生产经营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应缴税额=月营业金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削减核定征收率意味着减税。黄山市税务局在介绍调整政策的背景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适当降低定期定额审批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负,扩大改革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科学研究所的特别研究员杨默如告诉“每日经济新闻”,随着工资收入等收入的减税,用于经营所得税的税率比例也从整体上降低了。因此,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不能通过审计收集的,经批准征收的,也应当降低。只有这样,才能使批准征收和审计征收两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


杨默如指出,最近在各地广泛出台了简政放权通知,这也是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家发展的一套有力措施,突出体现了整体减税政策的公平性和执行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与战略研究所金融研究部副主任何代欣告诉记者,过去一段时间,小型微型利润企业的税收负担已经大大减轻。与收入性质更接近的是,自雇收入最近采取了减轻负担的措施。这是优化税收结构、平衡税负差距的一项实质性举措。这些具体有效的措施,不仅有利于个人所得税优惠继续发挥作用,而且符合整体布局的较大幅度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