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不允许的企业类型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说法,它已经完成了对去年批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重新评估。根据该局的工作人员,收集的核实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方法之一,包括应税收入率和固定收款的征收。经过重新评估,部分企业不再符合批准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不再申请核查。 2015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审计改为审计。那么,批准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是什么?哪些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不允许执行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试行)“的通知(国税[2008] 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经批准:如果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批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设立账户;
(2)账簿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账户混乱或成本信息,收入证明和费用证明不完整,难以核对。
(5)有纳税义务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后,不得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6)申报的税基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
这些措施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超过一定规模的纳税人。上述特定纳税人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据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很广。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2008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税务登记》(国税函[2009] 377号),以下纳税人无法实施。批准的企业所得税:
(1)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除外),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规定实施。具有优惠收入政策的企业;
(2)征收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证明,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律师,商标律师等社会经济鉴定中介组织。 。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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