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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修正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对其修正案(草案)的评论即将完成。专家表示,拟议修正案增加了新的反避税条款,如果通过,将对高净值个人产生重大影响。反避税已成为国际税收治理的共识。随着CRS和微支付系统相关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国进一步加强了反避税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应将个人所得税纳入反避税制度。

  重要性:这些规则将影响所得税制度

  赵国庆

  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修订的要点之一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建立反税制,这将对中国未来所得税制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值得我们关注。

  建立反避税制度,为企业所得税减免创造空间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然两者都是直接税,但企业所得税仍然是相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中间税。企业实际上并不是最终的所得税负担。一切都与企业的利益有关,可以追溯到个人。个人承担所得税。建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提供了制度空间。

  联邦税制改革美国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虽然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得税收入将不可避免地下降。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后,公司效率提高,员工收入增加,股东利润增加。只要美国具有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反避税机制,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最终将在个人所得税中收回。

  同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是企业活动风险的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过高,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在财务可持续性范围内,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应成为未来趋势。在这种趋势下,中国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反避税机制,为今后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创造更多空间。

  引入CFC规则以打击个人避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开始从资本输入国转向资本输出国。 “走出去”已成为许多国有和私营公司的重要商业战略。 2008年,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水平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规则。在过去十年中,这些规则在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与此同时,许多中国个体居民通过在国外避税天堂设立公司并且不从事海外避税天堂的实质性业务而留下了大量利润,推迟了他们的再分配以逃避个人所得税义务。这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则。 “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修正案”规定,国家实际税负明显较低(地区)由居民个人或居民个人与居民公司共同控制的公司设立和控制,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如果个人居民的利润未分配或未减少,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这里的税收调整是未分配的利润分配,如中国所示。当然,在国外获得并已在国外支付的收入是所得税性质的所得税,可以从境内应付的所得税中扣除,以消除双重征税。引入关联方交易,避免征税,关闭相关交易管理链

  在关联交易的税收管理中,税收征管法只包括企业间关联交易的税收调整规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修正案”赋予税务机关调整个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税收的权利,从而为相关交易建立完整的所得税控制链。当然,对于个人和有关方之间,特别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特别注意规则的制定。首先,为了防止重复税,第二,是防止不合理的规则实际演变成赠与税。

  引入一般反避税规则以保护个人的税收权利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并在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已经颁布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即个人在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通过其他安排获得不正当的税收。利益。如果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额并需要缴纳税款,则应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采用一般反避税条款。税收和利率依法增加。

  该规则对应于企业所得税规则。该规则的引入使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海外避税实体实现个人所得税水平的所得税征收权,并将中国公司股份转让给非居民个人。同时,引入一般反避税规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最终障碍,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管理合伙人)

  关于建立和完善反避税制度的思考

  孔丹阳

  对于从事国际税收的人来说,将反避税条款添加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无疑是令人鼓舞的。

  中国对自然人的国际税收和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 “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规定,这使得中国税务机关无法对一些自然人的避税安排采取任何措施。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引入反避税规则必然会改变这种情况。如何建立科学,完整,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律法规体系,是未来中国财税部门要做的工作。

  笔者经历了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的主要过程。根据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笔者有以下几点考虑并与读者分享。

  分阶段完善反避税规则体系

  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在30多年的实践基础上,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逐步得到改善。在这个过程中,实践和规则的完善相互促进。这些规则在反避税做法的早期阶段相对原则。随着实践的深入,规则逐步完善 - 这是近20年的实践,已有近20年的历史。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税收调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特别税收调整措施(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号)( 2009)。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反避税工作的发展。经过几年的经验,中国深深卷入了《税基流失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和国际税制改革G20。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和改进。鉴于国际自然人税收和管理经验相对缺乏,急于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是不恰当的。一旦这样,应首先制定原则性条款。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经验积累,不断完善和完善,最终形成科学,高效,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体系

  中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是根据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在中国的反避税实践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根据经合组织的规定积极帮助和推动了中国的反避税规则。但在实践中,我们的税务机关发现经合组织的反避税规则是从发达国家的角度出发的。例如,如果它们被完全复制,则很难维持我们的税收主权。旧的无形资产规则对中国家庭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结合实际经验,中国从开发中国家庭的角度提出了区域特殊优势理论。 2012年,这些理论已被纳入联合国转移定价指南,在BEPS行动计划中表达了中国语音,并在G20中改革了税制。在中国的推动下,新的国际无形资产税收规则也变得更加合理。这些理论体现在修订中国新的反避税规则,更好地维护了中国的税收主权。

  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优惠,为中国家庭的发展提供参考。

  照顾“引进来”和“外出”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走出去”。越来越多的富裕人群“走出去”,而资产则以各种方式转移到国外。其中,大量高收入人群通过各种手段实现避税。因此,在制定个人所得税避税规则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关注这些“走出去”的高净值个人。

  同时,有必要考虑进入的高净值外国人的避税行为,即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有必要同时考虑“引进”和有效监督“出去”。

  尽快建立自然人跨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国际税务工作的关键和难点是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有效信息。在个人跨境交易的税收和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为了实现自然人跨境交易的有效管理,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全面,准确的跨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金融账户(CRS)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的引入,中国税务机关将获得大量的外部信息。税务机关只有有效整合内外部信息,为自然人建立全面的跨境交易信息网络,才能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对自然人避税的有效监管,规范其税收相关行为。充分考虑反避税规则体系的趋同

  在过去的许多情况下,存在涉及企业和自然人的避税问题。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缺乏反避税规定,税务机关往往无法逃避自然人税收。此外,大多数反避税调查都是由原税务机关进行的,企业和自然人同时难以避税。通过推进和实施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可以同时规范企业和自然人的税收相关行为,全面维护中国的税收主权。

  因此,在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关系,以便反避税部门能够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和法规。同时,它解决了企业和自然人的避税问题。

  (作者:第三批国家税务负责人)

  提示:共同避税安排的风险急剧增加

  曾立新

  “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修正案”修订了确定我国所得税居民的时间标准,并增加了反避税规定,这将对非居民个人使用的避税安排产生重大影响。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风险:避免税务居民身份规划

  根据各国的一般规定,居民纳税人应承担一国的所有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只对该国的收入纳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地介绍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居住在非标准居住在中国超过一年到183天的居民和非居民的判断标准是调整。这使得外国人通过税务居民身份计划实施避税安排变得更加困难。

  根据现行规定,没有居住地的个人不超过30天或累计不超过90天,并且是税收居民的中国。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不在UT7d1中居住183天的个人构成税务居民中国。根据这项规定,被派遣到中国工作但没有住所在中国的外国人,如果他们想避免在中国成为税务居民,应该在纳税年度保持在中国不到183天。这些外国人采用集中度假和其他方式避免在中国形成纳税人,其可行性大大降低。

  此外,向外国公司提供服务的移民个人有被征税的风险。例如,张先生移民经常返回到中国,在此期间他们被外国公司B聘用并被送到中国公司寻求咨询服务。根据相关税收协定,B公司派遣张先生为中国服务,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B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根据常设机构的生产经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张中国个人收入先生还应根据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非居民跨境相关交易

  许多移民到国外的非居民个人将通过相关交易将其收入或资产转移到国外。例如,当非居民个人从国内关联方收取货物,租金,利息,服务费或技术使用费时,人为地提高价格,而当反向付款时,价格被人为降低,而国内应税收入转移到国外,避免支付中国税。段。在这方面,“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明确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没有正当理由。原因。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的方式进行税务调整。

  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相关交易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经验相对丰富。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交易管理的现行做法,个人关联交易将纳入税务机关日常税务监管。在低税区和优惠地区支付非居民的个人更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关联交易的不合理定价可能需要进行反避税调查。

  要小心:从国外间接转移国内财产

  一般反避税措施已纳入“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间接向国内转让国内股权以避免支付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安排,已成为全球税务机关反避税监管的重点。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缺乏相应的反避税规定,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企业所有权已成为避税安排的重要途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税务部门。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转让的中间公司是否具有经济实质是决定非居民个人是否有纳税义务的关键。

  例如,在2010年,三个中国香港居民将其在中国香港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了一家深圳子公司,该公司是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取得了重大收益。经过市税务局反避税部门深圳的深入调查,该公司是一家没有人员,没有收入,没有收费的空壳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10,000港元,所有投资于深圳子公司的资金均由股东借入。股权转让协议澄清了股权转让是针对公司及其深圳子公司,转让的目标是深圳子公司的住房和土地。

那么,这笔转移的收益是否应该在中国内地征税呢?在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政策的批准》(国家税务函2011年第14号)向国家税务总局致函。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深圳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股权转让所得来自中国大陆,应当在中国境内。对大陆征税。这是我国第一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企业股份征税的案件。2015年,北京税务机关参照这些文件,对一名加拿大人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份征收了4651万元的附加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财产的反避税有了明确的依据,监督管理将更加严格。

严监管:隐瞒、虚假申报涉税信息

由于立法不完善、信息获取困难、征管手段有限,我国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基本上停留在来源代扣代缴环节,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损失,但这种情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首先,以BEPS行动计划为代表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流,大大提高了纳税人向东道国税务机关提供的海外税务信息的透明度。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承诺实施信息自动交换,其中49个国家在2017年进行了首次信息交流,53个国家(地区)将在2018年9月进行首次信息交流(包括中国)。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8年7月5日发布的官方数据,包括瑞士在内的82个国家和地区将在2018年9月前向中国政府提供金融账户信息。

其次,国内立法的完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了税务机关获取非居民出入境和收入相关财产等涉税信息的能力和效率。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将加强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税收征管的支持与配合,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在大数据环境下,税务机关将不再难以获得与税务有关的信息,如出入境记录、银行存款、住房财产和非居民的个人收入。有关部门亦会将纳税人的税务依从性纳入信贷资讯系统,并采取联合奖励或纪律处分措施。纳税人将为扣缴虚假税收信息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