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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目前,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转移更为普遍。独资企业可以转让吗? “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如果独资企业因转让或继承而改变其投资者,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或法定继承文件进行登记。 F改变了。上述规定明确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转让。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财产转移吗?是否根据“财产转让”税在转让时支付了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监管文件的规定不够明确。本文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转让前如何承担债务”,简要分析了如何将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

  01,简介

  2014年5月3日,朱家明向陆禹坤发出借记。贷款条款规定:这是一笔人民币500,000元的贷款,为陆禹坤,每月的利息为1.5美分,为期三个月。这张纸条由朱家明签名并贴在快速运行的超市封条上。同一天,陆禹坤人履行了他们的贷款义务。当贷款到期时,本金和利息没有偿还。此外,发现原始的朱家明超市于2013年6月25日成立,自独资企业成立之日起。 2014年9月29日,朱家明将超市转移到朱巧良,并于同年10月20日更改了工商登记。投资者的变化内容是投资者朱巧良。

  陆禹坤起诉法院用快润购超市,朱家明官方假贷款娇歌,并要求法院下令快润购超市和朱家明偿还贷款50万元。

  本案的重点是:如何在转让前转让前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承担债务?

  02,法律分析

  高俊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的案件,并就独资企业转让后如何承担转移前债务的责任提出以下机构意见:

  首先,虽然超市是独资企业,但由于转让,其外国民事责任不作为借款人之一被取消,应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相对独立于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第2条:本法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它由自然人投资,财产由个人拥有,投资者是个人经营实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以看出,中国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与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应属于其他组织和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是法人人格的相对独立性。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企业名义参与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是财产的相对独立性。独资企业的财产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利润,并且相对独立于投资者的其他资产。第三是债务负担的相对独立性。 “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如果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投资者应当使用其他财产偿还债务。”这表明独资企业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只有当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能通过投资者的其他资产偿还差额。第二,独资企业的变更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企业人格继续存在。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独资企业因转让或继承而变更投资者的,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转让协议或者法律。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可以看出,投资者的变化属于经营期间的变化,企业尚未解散。新企业的出现或原企业的淘汰不影响外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投资者已经改变,但快购超市的法律地位仍在继续。根据“个人所有权法”第31条,它负责偿还债务。保证公司。缺点应该来自现有的投资。加上它。

  其次,从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来看,虽然签署转让协议的时间是2014年9月29日,但2014年4月17日首次转让费为80万元,即转让费为一天开始。借款时间为2014年5月3日,即贷款发生在转移后。因此,被告表示,贷款并非基于超市转移资金前的事实。

  第六条速冻超市《资产转让协议》第六条规定,甲方转让企业后,其原有权利和义务在嘉兴南湖区转移至乙方。本条规定,转让企业的原债应由甲方承担。新的继承人。

  4.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朱家明义务,代理人认为朱加明应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朱家明是独资企业的借款人和原始投资者之一。

  03,审判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该偿还。原告朱家明借用被告人陆禹坤,本案中的证据证实,朱家明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来的快购超市是由朱家明投资的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实体法中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个性取决于投资者。当投资者变更时,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变更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基本上是两个不同的企业。原公司的债务由原始投资者拥有。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原告要求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联合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和无支持。

  听证会后,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并考虑:

  1.独资企业的个性和财产相对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最高法律解释”第52条明确规定,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包括合法注册和许可的许可,均受第48条规定的约束。民事诉讼法。企业。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以企业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作为特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公司财产是投资者的全部个人,因此可以与投资者的其他资产区分开来,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本身。它是具有特定组织和财产的商业实体。它符合民事主体的性质,应具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唯一责任是相对独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第31条明确规定,如果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者应当将债务还清其他个人财产。可以看出,独资企业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流动性,不同订单的特征反映在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由于该投资者的责任基础仅在于转让为承担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功能的财产,因此投资者的责任应限于转让财产的范围,即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原投资者应继续对转移前的债务承担额外责任,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防止债务人逃避法律,恶意避免债务。

  第三,独资企业转让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主体具有连续性。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3(2)条的规定,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变更只需要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期间可以变更。 (4)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前未被企业债务清偿义务豁免。此外,根据“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独资企业解散,清算和注销的法律原因不包括企业转让。 。由于企业的变更与企业的取消不同,因此不涉及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因此,投资者在企业转让前关注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当前投资者承担公司责任并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他可以根据与原投资者就处理公司债权债务达成的协议收回原始投资者。

  因此,二审法院宣告一审判决无效,两名被告共同退还了50万元贷款并于2014年5月3日支付利息,直至判决执行为止。每月利率为1.5%。

  从上文可以看出,投资者对个人财产的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投资者享有和承担。转让独资企业后谁将承担债务?独资企业实行投资者最终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 “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清偿其他个人财产。因此,独资企业的债务与投资者的最终责任相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的收入不完整,个人所得税不能计算。

  是否需要清算个人独资投资者的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独资企业解散的,投资人应当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人。笔者认为,个体经营者的转让并不意味着税务主体的变更,因为转让独资企业无需取消营业和税务登记。因此,在投资者转移纳税义务之前,税务机关很难清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规定》(财税第912000号)的通知规定,独资企业应当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作为收入来源。 r生产经营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纳税项目,应当计算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本年度企业保留的收入。换句话说,独资经营者获得的转移收入是完全应税收入。如果独资经营者在转让时拥有资产,也意味着该资产已被处置以计算收入。因此,独资企业的转让与产权转让相似,但不能等同于对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没有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来支持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