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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再也不能用个人私户”公转私“了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2019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核对公司的账目,还要重点检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查证,交税是件小事,也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行政罚款,构成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合理避税“公转私”严查了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外汇非法交易等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律解释第1号(2019)》解释了非法从事支付业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资金汇出、结汇和非法外汇交易。

两部门发出重磅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VS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上,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外汇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次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局开始严格检查私人家庭的避税情况!两个案例告诉你:私户避税,得不偿失!

集中!主要内容如下:

一、三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 第一种是虚拟支付结算。

以虚假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方式,通过收货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将款项非法支付给指定付款人的。

2. 第二是将公共部门转换为私人部门并提取现金。

(1) 非法向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 或者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移到个人账户服务的;

(3) 支票套利。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现金服务。

此外,该规例第四分录列明其他非法资金被非法支付予结算业务的情况,以配合付款及结算方法不断转变的需要。

3. 违法所得最低限额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所得超过250万元的,属于“严重违法经营”。

违法所得最低限额超过25万的,或者违法经营收入超过1,250万元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定罪!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和外汇非法交易的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第二章

实施时间:2019年2月1日

中央银行公告:加强银行户口管理

中央银行《关于注销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证的通知》(银行[2019]41号)中明确: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理,注销开户许可证!到2019年底,全面取消法人银行账户牌照。为了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确保全国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取消工作得到妥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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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重点内容

1. 从2019年2月25日起,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分批注销,到2019年底全部取消。

2. 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应将基本账户和临时账户备案。

3.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的规定,对企业基本账户和临时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要严格调查,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

4. 建立企业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和公司银行账户违规联合纪律机制。

5. 严格查处企业多户开户、任意开户、出租、出借、变卖等行为。

6. 对企业银行账户的监测出现异常的,将予以处理和处罚。

7. 基本帐户只能打开一个,匿名帐户和假名帐户将没有房间!

8.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业务。

9. 对于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银行将采取措施核实违规行为,并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0. 至少每季度对账

提醒:从2月起,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管理将更加严格。尤其是那些仍然从私人账户、超过限额的银行账户付款的老板们,应该小心谨慎!

第二,我还想提醒你:50,000多笔个人交易,或20多万张转帐单,可能会受到大量可疑的监视。

2019年1月1日,中央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大额交易申报的新规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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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公告意味着,个人账户的大量交易和异常水流将由中央银行监控和管理,这不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记录、网上银行收支记录,还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记录。今后,我们将在个人消费支付宝或微信上花费5万元以上,转账金额将超过20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以下三种情况列为重点对象:

  (1)  支付或者累计200多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共单笔转帐;

(2)对私或者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当日累计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  无论向谁支付,当天现金交易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外币等值超过一万美元(含一万美元)。

这主要针对企业,所以会计人员必须注意!最后,提醒你的老板和会计,我们必须小心转移问题。我们不能冒险。现在税务局和银行的信息是同步的。很容易发现违规行为。为了节约税收,我们应该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而不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这可以为您提供一个案例参考。


三、真实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监察局向北京创方电子有限公司发出“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家税务检验局负责核对中国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李元兵,这两个账户被发现用于收取客户进口的进货价格。

处罚决定:

少缴增值税0.5倍,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共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的税收不是说,还贴了23万8999的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未来企业的信用评级,得不偿失!

案例启示:

本财年第3阶段至今尚未发生,但从一个朋友公司或直接从市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有用于抵消营业税的税都由国家税收的黄金三税制度进行核对,以便企业可以办理出入境手续。因此,数以万计的企业,甚至数百万的企业,必须缴纳附加税。

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看啊!

您每月在线提交的数据将成为税务评估和检查的来源。不要冒险!只要金三检测到动态数据比较错误,税负率偏低,系统就会自动发出警告。

再次提醒:企业和财务的负责人,企业应采取合法、顺从的方式节约税收,结束税务负担预警和税务稽查!


案例二

管理层和控制公司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受到税务调查。

2017年6月,梅山市一家商业银行根据“金融机构大笔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梅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黄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国梅山人民银行通过情报交流平台,立即将报告转交梅山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梅山市商业银行共开立个人结算账户1904个,金额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是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完成的,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这是老板的两年经营,1904年,金额如此之高,公司的收银员累了)。

其账户中经常发生的大额资金交易大大超过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其账户不设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符合约定。

黄某“我有一个复杂的身份,它是许多公司的合法代表,其个人账户经常与由其控制的公司的账户进行交易,并且资金通常是快速和快速的,并且过渡特性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事实上,大多数企业主和私人家庭都是这样经营的。)

最后,税务部门发现,黄某在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获得股息,股息2亿元,未缴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案例启示:

1、个人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将共享信息!

国家明确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情况,互相交流信息。过去,税收很难跟踪私人账户资金的变化,但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了!

2。法人与公司账户之间频繁的金融交易风险很大。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虽然税务机关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的银行账户,但程序和信息有限,执行力度往往会受到限制。但自2018年以来,地方金融机构与税务和反洗钱机构之间的合作必将增加,老板私人账户和公司公共账户之间经常发生的资本交易将受到监控。

3。假发票方式完全堵塞!

为什么与虚假发票有关?因为目前主流的虚开发票的方式往往是在扣除手续费后开具高额发票,然后再流回公司老板的私人账户。在这些异常的资本交易被监管之后,带有虚假发票的资本流动已经出现了!虚拟发票结束了!

4。企业逃税必将受到严厉的调查!

企业逃税一直是企业收入经常流入老板的个人账户!在税务与银行深入合作之前,税务检查手段似乎是有限的。但现在,当你从税务局得到银行的数据时,你可能已经发现了企业逃税的链条!


2019年这些税务风险剧增

1. 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收创造了最新的税务分类代码和大数据监控机制的纳税人身份号码。今年,由于历史上的低估,可能会有更多的企业被确认。

2. 高收入个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2019年,新税法正式实施。中国将参与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交流。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者将面临严格的审查。

3。面向变量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中国火电厂的避税政策可能会被清理甚至纠正。因为目前,股权转让税实际上已经明确界定,有些地方在执行上存在一些偏差,我们必须清理整顿!

4。新的企业类型将会在税收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

中国不具备税务监管范围以外的经营状态!目前,在税收监督方面,没有法律以外的地方。

个人账户要检查多少钱?

2007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明确指出监管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业务,是指单位和个人以人民币支付,通过票据、银行卡、汇款、收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清算的业务。社会经济活动。”

要求金融机构业务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记录、分析和报告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

1. 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一)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1万元以上的单转移支付;

(二)单笔现金收支20万元以上,包括现金存款、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转账二十多万元。

在大额交易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须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与支付交易监控系统相连的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上报。并自交易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到。

大量现金收入和付款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报告。自业务发生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转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 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1)短期内资金的分散转移、集中转移或集中转移和分散转移;

(2) 资金收付的频率和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一致;

(3) 资金收付流程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

(4) 企业日常收支明显不符合企业管理特点;

(5) 大量资金和支付的业务特征和业务特征明显不符合企业的性质;

(6) 同一付款人之间在短期内频繁发生的资金收付;

(7) 因不明原因突然开设长期闲置账户,并在短期内收到和支付大量资金;

(8) 短期经常收取业务业务的个人汇款;

(9) 提取、支取现金的数额、频率、用途与现金收支的正常情况明显不符的;

(10)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现金收付100多万元;

(11) 在毒品贩运、走私和恐怖活动严重地区,与客户的商业交易明显增加,短期内经常支付资金;

(12) 经常开、关账户,在关账户前大量收付资金;

(13) 故意分割以逃避对大笔付款交易的监测;

(14)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

(15) 金融机构认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

上述“短期”指不足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