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_上海优税云
欢迎访问中企宏铭,一家专注提供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洼地园区招商、信息发布、财税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平台企业,提供全新的一站式税务筹划服务。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税资讯 > 节税专题 >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8 月 31 日修改)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个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业务(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四、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 号)的规定,不属于本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所列举的范畴。

五、本公告从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18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

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

核定征收率






1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1%


加工修理修配









2

交通运输业

1.1%






3

娱乐业

1.1%






4

服务业(不含房屋出租)

1.1%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2.0%


5




其中:住房转让

1.0%








6

建筑业

1.2%






7

其他行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