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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之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审查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规定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建账建制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开立帐簿,按照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平、公开的原则,省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低幅度标准。

(二)各区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行业利润水平等因素,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计量,分别确定辖区内相关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对核定收税企业的重新评估;

(二)新办企业,第一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预先认定为核定征收;

(三)对被审计收缴的企业(上一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除外),征收方式不再认定为核准征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税务局2016年第1号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的通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号)自年月日起不再执行。本通知发布日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H后文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全省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征收工作。全省常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纳税人应当公平适用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审核征收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推进建账建制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并退还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户,并按照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置帐户。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二)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

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导下,保留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有关应纳税所得税率的规定。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为保证季度预付款申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本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一季度内对核定征收企业完成重新评估工作。

新建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相应的会计核算往往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新企业的征收模式被认定为预先核准的征收方式,不利于企业会计的规范化。它还影响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和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联税法第2009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和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堤(2009)关于新企业评估的有关规定已经统一。新建企业,第一年的征收方式不得预先确定为批准征收。

实施审计征费的企业(不包括去年新设立的企业)已经具备审计征费条件,不属于核定征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应纳税额的,执行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