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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索引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为充分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在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产业结构方面的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改革发展,促进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自2018年11月起施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编制《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指南》(2019年1月、2月,动态调整)。


指引的重点是6个方面:小微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支援融资的税务优惠政策、促进科技进步的税务优惠政策、促进重点行业的税务优惠政策、创业及就业平台的税务优惠政策,以及重点组别的创业及就业税务优惠政策。分类总结108项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印刷时间不足,请参阅相应国家在处理减税和免税过程中的有关具体规定。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和调整的,以新的国家税收政策为准。如果您在税务管理方面遇到具体情况和问题,请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目录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二、支持融资税收优惠

  三、促进技术进步税收优惠

  四、促进重点产业税收优惠

  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六、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限额的,免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未超过限额,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资本)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销售不超过限额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

  2.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费税收减免

  【优惠内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物业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在50%的范围内。当地教育加。

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修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附加教育费、地方教育等优惠政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依法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第1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5%,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应当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型利润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禁止性行业,并符合年度应税收入不超过3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的三项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派遣职工人数。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应当以企业全年季度平均价值为依据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初始值+最终值)2

年度季度平均数=年度/4年季度平均数之和

年中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有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通知)

(四)重点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

4。重点行业小微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

  【优惠内容】

生物制药制造、专业装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其中单位价值为新型研发、生产和运营的共用仪器设备的小型低利润企业购买的行业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六个行业,2014年1月1日以后不超过100万元,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次性成本费,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

轻工业、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2015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的研发、生产和管理通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一次性核算当期成本,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期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年)第106号)

(五)金融机构与小型和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和税收(2017年)第77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

(六)免除小微企业追加教育费、地方教育和水利建设资金

6.小型和微型企业免费提供教育,附设地方教育,水利建设基金。

  【优惠内容】

每月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万元;季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12号)

(七)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用(到期)。

  7.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

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文化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年)第25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八)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8.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优惠内容】

对本金书征收印花税,折让额为5/10,000%;其他书籍应以5美元为单位,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账户印花税减免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二、支持融资税收优惠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从9月1日开始。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免税方式之一:

1.金融机构同期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150%基准贷款利率(含成本)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一笔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一笔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50%的基准贷款利率的,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一笔小额贷款所得利息收入,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0%基准利率(含此金额)计算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部分以上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小额信贷,是指一户对一千万元以下(含资金)的小企业、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没有信贷限额的,是指合同金额为一户贷款,余额为贷款不足1000万元(含资本)。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18年)

10.免征金融机构内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小额信贷是指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户信贷不足100万元(含成本)的贷款;无信贷额度的,是指合同金额为单户、贷款余额不足100万元(含本金)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18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可扣除收入

  【优惠内容】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90%。

小额信贷是指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户信贷不足100万元(含成本)的贷款;无信贷额度的,是指合同金额为单户、贷款余额不足100万元(含本金)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第44号)

12.农业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会令第54号)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进行分类后,按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涉外贷款比例为2%,次级贷款比例为25%,呆账比例为50%,亏损贷款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财政税务(2015)3号)

13。涉农中小企业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从2014年起,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逾期一年以上,追回后不能追回的,按以下规定按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和贷款损失的计算确认,进行税前扣减:(一)金融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从2014年起,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逾期一年以上,追回后不能收回,并按以下规定按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凭证和贷款损失计算确认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应根据原追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原始记录之一(包括司法救助、电话追索权、信函回收、上门收回)。代理人和负责联合签字确认的人)在扣税前计算确认的损失。

2。每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含司法追索记录,由代理人和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确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通知(财务和税收第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农业相关贷款税前扣除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14.农村信用社等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从2016年5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本互助协会、银行机构全资拥有的贷款公司、法人单位位于县(县级市、区)。县级市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在县级以上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的基础上,根据3%的征费率,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算和支付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金融产业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15.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农村、农民金融部门可以选择简单的纳税方式,对涉及“三农”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截至2016年5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已被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和金融服务部”试点改革。国家计划市分局的县支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部(又称县师)的县支部、农民提供的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贷款的利息收入,您可以选择采用一种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按照3%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金融业试点增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及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财政部门的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采用简单的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向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农业、农村和农村财政部”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提供农民贷款,利用一种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可以选择农村企业和各种农村组织的贷款利息收入,按照3%的收缴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政、农业、农业、财政部农业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