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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29问答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2018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梳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以“一问一答”的形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1)

1。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能否超过次年规定的扣除限额?

a.财政部关于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相关政策的通知载于财政和税收(2018-15年)第1条。企业应当通过县级以上的公益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及其组成部门和直接机关,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超过全年利润12%的,应当在结转后三年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问题:集成电路制造商有哪些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财税(2018)27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一)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资建设线宽小于130纳米、运营期超过10年的新型集成电路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资的新集成电路的线宽不超过65纳米或者投资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者经营期超过15年的项目,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直至期满享受。

3。问: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至的8%。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在以后的纳税结转扣除中准予扣除。

4。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支出一次税前扣除限额有没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和税务(2018)54),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购买的新设备、新家电,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当期成本费用的一次性核算,应当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年)第75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财政和税收(2015年)第10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通知。

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和创业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年第55号)第1条的规定,(1)企业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直接在种子阶段投资的,处于起步阶段的科技企业已经达到两年(以下24个月),企业制度下的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持有股权超过2年的年度投资额的70%扣除;信贷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二)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创业型科技企业,投资期限两年以上。法定合伙人可以按创业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扣除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法定合伙人的收入;该年度信用不足的,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6。问题: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流失信息的通知”(2018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17年决算结算以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了资产损失。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报税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调整表”,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的相关信息。企业应当保留有关资料,以供参考。

7。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2018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享受“自我歧视、申报和享受、保留有关资料供参考”的优惠项目。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决定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版)”规定的时间计算自己的减税额,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保存有关资料,以备参考。

  二、个人所得税(2)

问:个人投资者投资种子企业和初创科技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年第55号)第1条的规定,(1)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直接投资创业型企业两年以上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创业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中扣除个人合伙人的营业收入;那些在该年度没有得到足够的扣减额的人可以在今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2)天使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直接投资创业型科技企业两年以上。创业科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投资金额的70%中扣除;当期不足的,可以在获得创业科技企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晚些时候结转抵免。

天使投资于多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并取消清算的,天使投资者未扣减其70%的投资额的,天使投资者转让其在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中的股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36个月内扣除。取消清算的日期。

2。问:创业型科技企业发起人的亲属作为天使投资个人,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创业型科技企业。他们能享受天使投资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职工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不属于被投资的创业技术型企业,与被投资的创业技术型企业无劳务派遣关系;

2。在投资后两年内,我和我的亲属在被投资的创业技术企业中所持股份的总比例应低于50%。

因此,不能享受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际税收(3)

1。问题: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外商直接投资利润分配不征收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八条所述。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利润分配企业代扣代缴非代扣所得税的责任进行查处。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本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未对外国投资者根据本公告第四条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不享受暂缓征税政策的外国投资者实际享受暂缓征税政策的,作为“扣缴义务人”处理,追究利润分配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不扣或不收税款的,处以应收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第9号公告”)中与“受益所有人”有关的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第9号公告”)对提交相关的税务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和谁是谁有哪些要求?要求提交税务居民身份证?

答:第九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应当按照2015年税务总局第六十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申请人依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受益人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国家(地区)主管税务机关为该人出具的“受益所有人”居住资格和该合格人员所属人员的税务居住身份证明;申请人依照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外,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以及中间阶层所属国家(地区)税务当局签发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也应提供给该人和中间阶层。

3.问:第9号公告中提到的实质性业务活动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的标准吗?

答:根据第9号通知第2(2)条的规定,“实质性商业活动包括实质性制造、分销、管理和其他活动。申请人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业务活动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申请人承担的风险确定。申请人从事的实质性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业务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其他业务活动不够重大的,不构成实质性业务活动“。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情况作出具体判断。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经济活动日新月异。试图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是非常困难的,也有很多遗漏。但是,如果申请人是显然不可能符合“受益人所有人”资格的人,如管道公司、代理人等,则应确定申请人没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

  四、印花税

1、问:商业书籍能否享受印花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性账户减征、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已减征的资本性账簿,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并按下列规定征收印花税:其他帐簿每件五元免缴税款。

  五、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噪声昼夜超标的,分别按昼夜计算环境保护税。同时,如果音源在一个月内超过标准15天以下,计算环境保护税应减半。请问,如果声源在一个月内超过标准不超过15天的话,环境保护税是白天还是晚上减半?

答: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的通知》(财税23号,2018年),如果声源超过标准一天少于15天或一个月内少于15个晚上,应纳税额应减少一半。

  六、契税

1。问:非法人企业应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投资者在改革(变更)后持有公司股份(股)的比例为80%,改革(变更)后原企业在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为80%。而改革(变更)后,公司继承了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改革(变更)后,公司是否承担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组重组的通知”(2018年)第17条,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对该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包括将非法人企业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将有限责任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将股份有限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原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在改革(变更)后持有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改革(变更)后,公司继承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改革(变更)后接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人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2。问: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改制后原投资者与企业出资额(股权、股份)的比例为60%。改革后的企业承担原有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所有权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税收政策改革和改组的通知”(2018年第17号),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改革后原投资主体存续并贡献企业资本(股权、股份)50%以上的,改革后免征原事业单位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3。问:如果两家公司按照合同合并为一家公司,而原投资者存活下来,是否应对合并后的公司征收契税,以承担合并原当事方的土地和住房所有权?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组重组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依照第三条(2018年)第17号的规定办理。合同规定公司合并为公司,原投资主体存在的,合并后对合并双方的土地和住房权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4。问: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分为两个投资主体与原公司相同的公司。公司分离后,是否对原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组重组的通知”(财政税务(2018)第1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同规定,公司分为与原公司相同投资主体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分割后,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土地和住房权,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5。问: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破产的,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的职工)是否应承担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以清偿债务,是否应征收契税?非债权人接受破产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雇佣合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安置原企业全体职工,是否应向其征收契税,以负担企业的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三年的,50%的职工是否征收合同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通知”(2018年)第17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担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所有权清偿债务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担破产企业土地、住房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的全体职工,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签订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所购买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职工百分之三十以上、服务期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的,应减半征收契税。因此,在第一和第二种方式中,接受破产企业债务的土地免征契税;第三种接受破产企业土地以补偿债务的方式,减除房主征收的契税的一半。

6。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调整并转让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通知(2018年)”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调整,转让国有土地和住房所有权的单位,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7。问: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通知”(2018年第17号)第6条,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企业之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同一自然人设立的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8。问: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如果拥有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是否在债权转股权后对新设立的公司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通知(2018年)”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债权转股的企业,新设立的公司在债权转为股权后,对原企业的土地、住房所有权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9。问题:原改制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划拨土地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通知”(2018年财税第十七号)第八条的规定,出资方式可以是转移出资,也可以是国家出资。企业原有的改制重组,由事业单位划拨土地的,不在上述规定豁免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受让方征收契税。因此,对上述行为征收契税.

10。问:在股权转让中,个人承担公司股权,公司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不转让。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通知(2018年)”(2018年第17号)第9条:转让股权(股份)时,单位和个人承担公司股份(股份),公司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不得转让,也不得征收契税。因此,上述行为不征收契税.

  七、土地增值税

1。问:非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是否对改制前已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8年)57”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法人企业全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转让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得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在改革前归企业所有。因此,上述行为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问题:根据合同,如果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而企业的原投资者仍然存在,当原企业将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为被合并企业时,会对原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2018年)57的通知”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继续保留的,原企业应当将房地产转让或转给被兼并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问题:根据合同规定,企业分为两个投资主体与原企业相同的企业。分居后转让或变更房地产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2018年)57的通知”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企业划分为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暂不向原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将房地产转让或转换为分立企业。因此,上述行为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问题:单位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价格投资房地产,将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为被投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财税政策2018年第57号)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单位对个人进行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价格投资股份,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问题:企业改制重组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入股,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如何确定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企业改制政策的通知”(财政、税收(2018年)第57号)第6条规定:企业重组后,国有土地在使用权利、申报土地增值税、改革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应当扣除“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改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含省级)批准的企业,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予以公告。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应当将股权评估时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含省级)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土地征收额,扣除使用权出让金”。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供土地入股时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核定估价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核定估价价格的,不予扣除。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是改革前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在第二种情况下,省级以上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省级)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批准的评估价格“企业支付的金额”是省级或省级以上土地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