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调整(一)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我们已经了解了一些政策变化和知识点,并思考了未来:
1、什么是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
固定配额:定期定额收集被称为“固定配额”,也称为“双定额收取”(核定征收)。
纳税义务人首先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然后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核定一定期限的征收率或者税额,实行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与所得税合并征收的办法。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营业额和收入难以准确计算的小纳税人。
2、 核定征收在什么情况下应管理账户建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条例的决定,经修订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户:
(1) 注册资本超过200000元的。
(2)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营业)4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的月销售额6万元以上;从事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其中商品8万多元。
(3) 省税务机关决定设立复式帐户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汇总账户,积极创造双账户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的。
(2)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营业)为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的月销售额为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月销售额为4元。万元到8万元。
(3) 省税务机关决定设立简单帐户的其他情形。
三、对个体工商户在2018年设立账户的要求是否是一项新政策?(核定征收的变化)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条例的决定,“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法令)第3条第3款第3款第4条第3款,“省级税务机关”改为“省级税务机关”;
删去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帐簿的设置、使用、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改为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改为税务局,改为第十九条。
删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
将第五条第2款、第六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省级税务机关”改为“省级税务机关”,改为第四条第2款、第五条第1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改为税务局,改为第二十六条。
从上述修订条款来看,个别工商户开立账户的要求不仅是在2018年颁布的。然而,1997年全面修订的“个体工商户建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在2007年1月1日就有了这一要求。
4。自2018年615项国家和地方税收合并开始以来,全国都提出了哪些政策?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查征收的公告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1) 经批准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重新评估工作;
(2) 新建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予事先批准和征收;
(3)征收审计费用的企业(不含上年新办企业)不再认定为特准征收。
[山东省税务局第7号公告“山东省税务局个人双重固定税源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3号公告]“关于定期对个体工商户征收配额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第9号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6号通知)关于实施个体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改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26日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收集相关文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6号通知)
2018年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地方性政策(核定征收)
20181101《关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所得税率的公告》成都市税务局2018年第10号公告
20181030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5号营业收入公告个人所得税审批征收问题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1024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经定期配额批准“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第7号2018101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率调整批准的通知”浙江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通知
关于个体工商户正常、经常性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0730第14号、20180226号、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第1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的公告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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