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招待费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
作者:马永泉 发布时间:2022-03-28 10:02:15 点赞:次
1.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合理运用扣除比例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借鉴国际经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4.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规定、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招待费,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5.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6.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招待费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怎样去释义
1.及时调整本期销售收入额《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企业至少要自己承担4成的业务招待费。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经常难以区分。
2.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列支有不同的规定。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3.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4.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5.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6.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招待费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要怎么样讲解
1.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对外资企业,则分成两大类,按销货净额(工业制造业、种植养殖业、商业等)、业务收入总额(建筑安装、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行业)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内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以1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资企业则分别以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比例的列支标准。
2.业务招待费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
3.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4.及时调整为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营业)收入额净额,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比例。在不考虑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销售(营业)收入就是会计规定所确认的收入。
5.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