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发票的使用期限)
作者:郭明霞 发布时间:2022-03-28 09:01:09 点赞:次
1.对于海关专用缴款书,5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2.适用于收款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条件的纳税人。甲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材料和防伪特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抵扣要求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时,总的原则是要有真实交易,不能虚构业务、虚报数量,一般不要接受销售方上门提供的专用发票,更不能接受虚开的发票。

一、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发票的使用期限),怎么才能研读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废止。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
2.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没有规定抵扣期限。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59号公告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如果公司以后需要开具发票,就需要去税务领取发票开具,领取发票的时候先要购买税控盘,领取税控盘后,然后就可以到税务申请增值税发票了。随着网络的发展,还有电子发票。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二、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发票的使用期限),怎么能评述
1.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凭证取得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3.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发票目录中列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上述使用期限限制。
4.对于抵扣比对相符的,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营改增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